再審申請人(一審被告、二審上訴人、申請執(zhí)行人):賈XX,男,19XX年2月15日出生,漢族,住湯陰縣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申思,河南大然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申請人(一審原告、二審被上訴人、案外人):李XX,女,19XX年9月11日出生,漢族,住湯陰縣。
被申請人(一審第三人、二審上訴人、被執(zhí)行人):任XX,男,19XX年10月15日出生,漢族,住湯陰縣。
被申請人(一審第三人、二審上訴人、被執(zhí)行人):孫XX,女,19XX年2月22日出生,漢族,住湯陰縣。
再審申請人賈XX與被申請人李XX、任XX、孫XX案外人執(zhí)行異議之訴一案,不服本院(201X)豫0X民終73X號民事判決,向本院申請再審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,現(xiàn)已審查終結。
賈XX申請再審稱,1、李XX與任XX、孫XX之間是民間借貸關系,而非房屋買賣合同關系,雙方簽訂的個人房屋買賣協(xié)議書是雙方借貸關系的擔保,不具有合法有效性,不能排除本案執(zhí)行。2、李XX提交的水電物業(yè)費等票據上均顯示孫XX的名字,裝修票據及業(yè)主手冊、照片等更不能證明其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本案爭議房產。3、李XX不能證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房屋價款。4、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李XX存在明顯過錯。
本院經審查認為,李XX與任XX在借款同時簽訂購房合同,雙方簽訂的個人房屋買賣協(xié)議書,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,任XX、孫XX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并出具房款收據,涉案房屋查封之前,李XX已繳納了涉案房屋維修基金、進行了裝修并且入住,雙方已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,該協(xié)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應為合法有效,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。李XX已支付全部購房款,占有、使用涉案房屋至今,并于涉案房產查封之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,且非因李XX自身的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,李XX對涉案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(zhí)行的民事權益,故對申請人申請不予支持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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駁回賈XX的再審申請。
審判長張X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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